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法律分析】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工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银行业务工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工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