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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虚假诉讼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3-09-25

第一,多措并举,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积极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和智慧检务,助力案源拓展。比如,可在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中加入虚假诉讼举报功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动漫的形式拍摄虚假诉讼监督主题的宣传片,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社会知晓度。大力推动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数据库的共享,积极运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办案系统,充分借助“法信”“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数据通过搜索软件进行智能化搜索和管理,通过大数据技术辅助查找,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比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设计开发了“民行一点通”微信小程序,为群众提供虚假诉讼线索提供了方便。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绍兴市法院系统近3年的30余万件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判,帮助该院已就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1件。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灌南县检察院还制定了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踊跃参与打击虚假诉讼。同时,抓牢传统的宣传渠道,利用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院等人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拓展案源渠道。

【法律分析】

第二,团结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搭建多部门协作配合平台,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探索建立四部门联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例如,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2019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已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要依据该意见的规定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查办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和惩治对策,重点解决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协助调查、引导侦查等问题。

此外,可建立跨部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中心,由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组成。由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管理、指挥办案等。指挥中心要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细化案件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把办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可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成立三级检察院联合的办案人才库,建立由省级院统筹的民事虚假诉讼办案队伍,既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也可以缓解基层院办案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还应注意的是,需加强对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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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多措并举,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积极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和智慧检务,助力案源拓展。比如,可在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中加入虚假诉讼举报功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视频、微动漫的形式拍摄虚假诉讼监督主题的宣传片,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社会知晓度。大力推动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数据库的共享,积极运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办案系统,充分借助“法信”“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数据通过搜索软件进行智能化搜索和管理,通过大数据技术辅助查找,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比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设计开发了“民行一点通”微信小程序,为群众提供虚假诉讼线索提供了方便。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绍兴市法院系统近3年的30余万件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判,帮助该院已就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1件。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灌南县检察院还制定了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踊跃参与打击虚假诉讼。同时,抓牢传统的宣传渠道,利用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等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院等人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拓展案源渠道。

【法律分析】

第二,团结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搭建多部门协作配合平台,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探索建立四部门联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例如,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2019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已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要依据该意见的规定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查办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和惩治对策,重点解决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协助调查、引导侦查等问题。

此外,可建立跨部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指挥中心,由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组成。由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进行管理、指挥办案等。指挥中心要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细化案件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把办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可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成立三级检察院联合的办案人才库,建立由省级院统筹的民事虚假诉讼办案队伍,既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也可以缓解基层院办案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还应注意的是,需加强对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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