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行为也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卖淫、嫖娼行为的既遂,是指卖淫、嫖娼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行为人得逞)。反映到法律评价上,卖淫、嫖娼既遂行为已经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卖淫、嫖娼行为的未遂,是指卖淫、嫖娼者已经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意思一致,开始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发现、被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的生理原因等,而未得逞的情形。可见,区别卖淫、嫖娼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需要确定两个基本情节:一是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二是行为人得逞。那么,卖淫行为该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