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1.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或“新颖性”。商业秘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里所说的“公众”,一般指具有行业属性的特定相关公众,包括同业竞争者和可能从该商业秘密的利用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人,而并非普通社会公众。一定范围的特定人知悉,不影响信息的秘密性。
2.商业价值性。商业秘密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性和实用性。这种实用性标准不同于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可以是一些积极的信息,也可以是一些消极的信息,如实验失败的报告和数据等。
3.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对保密措施不能苛求以万无一失为标准,只要这些措施在当时、当地的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适当的,能为他人所识别,望而却步即可。
综合上面所说的,泄漏商业机密就是以不合法的目的而盗取公司的重要信息给他人的企业,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从而一般就会按照来进行处罚,所以,商来机密是不能被他人知晓的,如有人侵犯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