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2号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某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行业规章制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十三万元。并依法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后马上向法院提交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并将案卷全部仔细阅卷。在开庭前多次与二审主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例如一审没有认定的自首问题,以及认罪认罚二审的适用问题和本案是否为的主体问题,因为庭前的有效沟通,在二审开庭中检察员当庭认可上诉人构成自首,也当庭作为建议法院对其可以减轻的量刑建议,庭上积极辩护,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改判。
三、辩护思路
1、上诉人Z某某并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Z某某并不明知采购的原材料不合格,其已经达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购的原材料均是正规厂家出售,也是合作多年有资质的销售商。不存在故意购买低价劣质的原材料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的情形。
2、Z某某并不是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出厂肥料也进行了各项指标的检测,因为行业内销售方一般都不检测重金属含量,只有新型产品才需要进行重金属检测,本案中涉案的肥料并不属于新产品,Z某某没有对出厂的涉案肥料的重金属进行检测,并不能说明其有主观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3、上诉人Z某某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上诉人Z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被认定为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四、办案结果
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撤销追缴Z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
五、办案心得
1、二审案件申请开庭十分重要。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马上向法院提交二审开庭申请书,就二审应当开庭审理阐明理由,二审开庭非常重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再次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机会,有助于纠正一审中的错误,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二审开庭为辩护方提供了机会,针对一审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进行详细阐述,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二审案件庭前与检察员充分沟通。
庭前与检察员的充分沟通至关重要,它对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判决有着显著的影响。
通过庭前沟通,辩护人可以与检察员就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讨论,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这有助于在庭审中集中精力解决核心问题,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庭前沟通向检察员输出有利于辩护人的观点,可以强化检察员对此的考量。
3、对一审判决认定全面分析,充分与当事人沟通,二审拟定适合的辩护策略。
在二审阶段,律师首要任务是进行全面的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对一审判决书进行细致地审查,分析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评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的遗漏或错误,以及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这一步骤是制定有效上诉策略的基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地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详细背景、当事人的立场和诉求,以及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看法。这有助于二审提供更适合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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