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条罪名的,一般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也就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法律分析】
两个罪名的判决方法: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2、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3、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4、若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