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4-03-21
自首后翻供又认罪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坦白”情节,但是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后翻供再认罪显然不属于一审判决前的范围了,所以也不应该属于自首的范畴,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的表现来判断是否符合坦白从宽的审判原则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
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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