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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翻供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21 11:44:09

自首后翻供又认罪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坦白”情节,但是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后翻供再认罪显然不属于一审判决前的范围了,所以也不应该属于自首的范畴,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来判断是否符合坦白从宽的审判原则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

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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