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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