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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5万货款能造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4-04-22 10:04:29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以上就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单位资金在10万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在3个月之内,挪用资金在6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
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6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案例
某知名电器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孙某,负责对接多家下游经销商的货款结算工作。孙某因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打起了手中掌握的公司货款的主意。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一笔来自某经销商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赌债。孙某原计划短期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填补窟窿,但因赌局连连失利,挪用款项迟迟未能归还。
一个月后,该经销商因未收到相应发票,向电器公司查询货款到账情况,孙某挪用货款之事因此败露。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锁定孙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孙某对挪用公司货款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因赌博成瘾,一时糊涂犯下大错。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鉴于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且未及时归还,给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孙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挪用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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