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量刑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一、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参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抢夺数额达到2000元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具有《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2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或者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导致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因具有下列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夺的;
(2)初次、偶然抢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