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太适合或者不需要对被鉴定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评定。
一、根据《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女性被鉴定人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5.4条款规定,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包括:a)被鉴定人涉案时不满14周岁;b)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醉酒、药物麻醉等状态;c)被鉴定人涉案时有明确的反抗行为;d)被鉴定人鉴定检查时精神症状较为明显,对涉案陈述与既往陈述内容存在明显差异。
二、因此,“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太适合或者不需要对被鉴定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评定。比如被鉴定人涉案时不满14周岁,极有可能对性自主权利都没有认识,更何谈性自我防卫能力;又如涉案时处于醉酒、药物麻醉等状态或有明确的反抗行为,也不需要对其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完全可以根据其他案件事实、证据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