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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4-07-16 11:10:54

认定强奸罪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其他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认定强奸罪的常见
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强奸过程的陈述。包括:(1)案发时间、地点、方位、过程;(2)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3)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4)犯罪嫌疑人强奸后的具体语言及动作、犯罪嫌疑人的去向;(5)受害人对性侵害行为的态度、其他在场人员等;(6)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7)受害被强奸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强奸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强奸所做的准备;(3)拟用强奸手段;(4)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①暴力胁迫;②诱骗;③利用醉酒;④药物麻醉;⑤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和经过。(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接触情况。(4)实施强奸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体貌特征。(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致伤、致残、致死等)。(6)强奸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奸淫他人的目的);(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情仇、报复、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三)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目击人、知情人、被害人家属,调查了解:(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2)犯罪嫌疑人情况;(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4)强奸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动作;(5)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1.实物物证。包括:(1)被害人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等;(2)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毛发及其它物品;(3)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实施所使用的铺垫物、擦拭物;(4)作案工具(麻醉品、避孕套等)。2.痕迹物证。包括:(1)从受害人体内提取的精斑、分泌物、血迹;(2)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痕迹等;(3)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争执过程中,双方身体留下的血迹、抓痕、齿痕及其他伤痕等。3.涉案实物照片。4.书证。包括:受害人被强奸后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五)鉴定意见:1.法医鉴定。包括对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被害人死因等的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3.物证技术鉴定。包括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齿痕等)鉴定、文检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强奸现场、其他场所、抛尸现场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精斑、指甲内残留物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强奸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证人、受害人辨认笔录(对强奸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包括:(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②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③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④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⑤其他监控视听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2.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后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与受害商谈等的记录。
(八)其他证据材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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