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8号
一、委托过程
2024年1月27日,临近春节,翟学琴律师在律所接待了一位焦急如焚的母亲A女士,她是通过别人介绍慕名而来,原因是她的儿子 D某前一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想委托律师为D某提供刑事辩护。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翟学琴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D某了解案情经过,原来被害人Z女士是一位长期从事性服务的工作者,两人从2017年第一次发生关系后,在以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双方一直保持者性交易关系,2020年初Z某在某网站发现自己和D某发生关系的视频,向D某索要钱款,D某没有同意。至今四年时间过去了,互相均未再有联系。现Z女士向公安陈述,D某对其强奸,称自己在睡着后被D某使用药品,D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D某向两位律师陈述,认为两人是卖淫嫖娼关系,在发生关系过程中,曾有过用药的事实,但是没有实施过强奸行为。
D某陈述,公安对其讯问时向其出示过一些视频,作为本案的证据,视频来自于网络,是由很多个视频小片段剪辑而成,每个视频的时间十几秒到几十秒不等,每个视频面部均已被打码,由于视频剪辑问题与时间久远,已无法辨认视频中的人是否是D某和Z某。
辩护人向D某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D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上存疑,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定性问题,公安机关告知我们本案证据充分,视频很清楚的反映了D某强奸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第一次沟通后,翟律师认为有必要再次会见D某,深入了解案件事实问题。
第二次会见中,重点询问D某视频有关细节问题,D某陈述,能反映发生关系的视频时间只有十几秒,且视频仅是局部拍摄,不能体现脸部和身体其他部位。同时D某陈述与Z某发生关系时,二人是经常拍摄视频的,经其回忆,该视频拍摄于二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当日的吃饭和开房费用是由女方支付的,进入酒店房间后D某通过手机点了酒和零食,两人的付款记录应该可以查到,并不存在对Z某用药,在Z某没有意识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的情况。
会见后,翟学琴律师更加明晰了辩护思路,明确了D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坚持为D某做无罪辩护,继续和公安机关沟通,为D某申请,公安机关告知辩护人不可能为D某办理取保手续,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辩护人面对此情况,并未妥协,在案件被提请批捕后,再次去会见D某,向D某反复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D某检察机关即将对其提审,要如实全面的向检察机关陈述案情。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并和检察机关做了充分的沟通。
2024年3月1日,在审查批捕的第七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D某不予批捕。D某得以重获自由。
三、办案思路
D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D某与被害人Z某存在长期卖淫嫖娼关系,在2017年至2020年初,两人之间存在长达三年多的卖淫嫖娼关系。在此期间,D某与Z某发生关系之前均支付一笔费用,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Z某从未有不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发生关系后,Z某没有立即离开,陪D某继续吃饭喝酒,共同过夜,也同意相互之间继续发生性关系。
其次,不能认定D某实施了强奸的行为。鉴于D某与Z某二人系卖淫嫖娼关系,D某是否对Z某使用药物使其失去意识本案无法查证,Z某是否确切完全失去意识本案亦无法查证,Z某在本案中是否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也无法查证。本案仅有的视频证据也无法证明D某在Z某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无法确认D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故不能够认定D某存在强奸的行为。
最后,D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D某支付的性服务费是外出服务的价格(包夜或全天),Z某提供的不限于一次性服务,在过次交易习惯中二人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使D某在Z某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D某主观上认为Z某对于该行为是自愿的、是认可的。D某实施的性行为不是基于强奸故意。因此,本案认定D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强奸罪,此罪名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司法实践中显少能够取保候审,但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应当大胆设想,小心求证,每个案件首先要分析是否有无罪的可能性。本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对案件证据进行分析,发现证据存疑。辩护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被羁押的第37天重新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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