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路分为两种: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如果代理的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确实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则采用无罪辩护。如果确知其构成了犯罪行为,则可从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如实供述、坦白等酌定量刑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认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内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