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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10 18:16:4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刑事律师,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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