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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客运经营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11 17:18:30

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情况下,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客运经营的认定:
(一)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非法营运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处罚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只有营利是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之目的才构成非法营运,此处的营利宜作狭义理解,即是从道路运输行为中谋求利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扩大至商品、广告、融资等相关收益。
(三)客观方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不特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运输。这里需要从四个方面注意理解: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任何道路运输的许可从事客货营运。二是取得部分营运许可但超范围从事客货营运。对于第二类超范围经营的,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予以认定,不应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2.工具为客运、货运车辆。客运、货运车辆由于散见于各个法律及标准中,其法定范围因适用不同法规而有不同范围的界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等均有不同表述,此处应以合法营运中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类型为宜,一般不应扩大至功能不在客运或货运的车辆。比如,专项作业车可能临时性会载货,也可能载人。3.服务内容为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是指以车辆为运载工具在道路上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化的活动。首先要与其他运输方式区别,不是以道路为载体的运输服务不构成非法营运,如管道运输、水运与航空运输等。其次是与运输相关服务相区别,如:搬运服务、汽车租赁、代驾劳务等。再则,这里的“道路”应有所限制,应该是指公共道路,主要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范围基本一致。同时,应注意与机场、大型港口、旅游景区、大型厂区、建设工地和校园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道路相区别。 4.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在法律逻辑上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其外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以外的人群。在执法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取证问的最多的就“你是否认识乘客”,这实际上就是对服务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一般性判断,虽不很严谨,但简单易行。在具体调查处理时,还应全面调查,综合判断。(四)客体: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许可管理,公共客运实施特许经营许可。非法营运的进入,不但打乱了政府运力投放,且因车辆、驾驶人及保险等未实施准入,降低了道路运输营运市场标准,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因此,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刑事律师,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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