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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青职务侵占600余万,捕后缓刑,当庭释放

发布时间:2025-04-01 13:13:57 浏览:24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燕青原系某生物技术公司销售总监,公司主营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4年8月,燕青与公司总经理卢俊义因涉嫌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虚增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资金600余万元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燕青曾签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且不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查,卢俊义、燕青任职期间主导设立大名府某生物科技公司为代理商,以低于终端客户签约价的采购价从公司进货,转售至温氏集团、正大康地等多家企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通过虚设中间商环节非法占有所属公司预期利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燕青被批捕后,家属在开庭前五天紧急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寰代理本案,力争转机。

二、办案经

一、精准突破定性争议,重构辩护逻辑
史纯律律师、王振寰律师接手后,面对认罪认罚具视书“重刑绑定”的困境,经详细阅卷、比对行业数据发现:涉案代理商大名府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早于当事人任职公司,且长期从事饲料添加剂经销,雇佣员工、承担垫资风险,并非专为侵占设立。同类案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中间环节是否具备真实经营属性。

律师迅速组织团队调取行业经销模式数据,证明代理商模式系行业惯例,且涉案公司供货价与其他经销商一致,利润源于终端议价,非直接侵占公司低价资产。据此提出,本案应定性为2024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条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且修正前该罪不适用于非国企员工,可大幅压缩犯罪时间跨度。

  • 分层拆解金额,剥离成本争议

针对600余万余元指控,律师提请审计涉案公司经营成本,主张扣除税费、工资、垫资等合理支出后计算实际获利。庭审中,通过举证终端客户付款周期长于公司回款周期、代理商垫资占比仅34%等细节,力证经营风险真实存在,涉案利润包含市场经营成分,非纯粹“无风险套利”。

三、立体化量刑辩护,逆转缓刑可能

尽管法院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律师仍从以下角度争取从宽:

1.从犯地位:燕青为销售总监,决策权远低于总经理卢俊义,获利份额扣除客户维护成本后显著低于卢俊义;

2.退赔诚意:促成家属全额退赔150余万元,联合冻结关联公司账户25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3.认罪认罚转化:庭前辅导燕青直面事实,当庭认罪悔罪,软化对抗情绪,与被害企业达成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燕青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显著,依法适用缓刑。最终判决燕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当庭释放。

案件评析

本案系涉企经济犯罪中“罪轻辩护”的典型范例:

1.罪名辨析破局:在认罪认罚框架内,通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性抗辩,厘清行业规则与刑法要件的边界,为后续量刑争取空间;

2.重构案件事实:依托审计报告、行业交易惯例拆解指控金额,削弱“主观恶性大”的检方叙事;

3.策略性退赔:结合资金流向设计退赔方案,既彰显悔罪诚意,又避免当事人财产过度减损。

辩护律师在极短时间内整合海量证据,精准锚定争议焦点,扭转了“认罪即重刑”的被动局面,为民营企业高管涉刑案件提供了“合规经营抗辩→量刑情节深挖→修复社会关系”的全流程辩护参考。面对当事人被羁押近7个月,并签订了实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种种不利情形,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力挽狂澜,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事后当事人也第一时间向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文中当事人、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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