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玮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今天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集体学习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加强对的学习和研究,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高质量的立法建议。
今天集体学习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相关职能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光中就学习内容进行了讲解。他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思路,就侦查与侦查监督的完善、权的完善、检察机关对复核程序的监督,以及与检察机关有关的证据规则问题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曹建明在主持集体学习时指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之一,又是重要的程序法,对于保证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30年来,刑事司法、执法活动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坚实步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检察机关的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基本行为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武器,做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精心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努力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高质量的立法建议。
曹建明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很多方面,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当前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研究论证工作,特别是要把那些与检察职能密切相关的诉讼制度作为研究论证的重点,比如: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如何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手段和程序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如何完善审查逮捕制度和公诉制度;如何完善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如何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诉讼制度等等。检察机关作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了解司法实务的优势,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实证研究,为立法机关提供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研究论证意见。
曹建明强调,要正确处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推进司法改革的关系。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有许多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以明确和固定,修改刑事诉讼法也应当充分吸收司法改革的成果。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推进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以坚定的决心和强有力的措施抓好中央确定的涉及检察机关的各项改革的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已出台改革举措实施情况的评估检查,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如何把改革的成功经验转化为立法建议,使司法改革的成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司法改革与司法制度完善的良性互动,为不断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朱孝清、孙谦、张常韧、柯汉民,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莫文秀,政治部主任李如林,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参加集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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