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7.09.23
【实施日期】1997.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中的大案、要案屡屡发生。经济犯罪活动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对各种经济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增设了部分新罪名,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就公、检、法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作了调整,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扩大,任务加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领导,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保障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新刑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和具体罪名,特别是对新增管辖的涉税、金融、违反公司管理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高度重视,认真地管起来,防止出现漏管和推诿不管的现象。各地公安机关应尽快落实办案部门,并逐步建立健全立案和办案责任制。
三、各地要特别重视并加强办案队伍的建设,要增加办案力量,要注意选调既懂法律和公安业务,又能掌握金融、财税、审计、商贸等相关知识的干部充实办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的办案队伍。
四、加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和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民警的法律、金融、财税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广大民警尽快掌握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武器和专业知识。有条件的警察院校应开设有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专业课程,立足长远,培养人才。
五、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形成合力,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金融、财税、工商、海关、审计、技术监督等经济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协作制度,共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六、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动用警力追款讨债,或在办案中以罚代刑,放纵犯罪。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办案程序上,凡属跨县、市的经济案件,应经地、市公安机关把关;凡属跨省、区、市的经济案件,应经省、区、市公安机关把关。对外地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协助的,要无条件予以配合。各地要结合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办案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把依法办案和严格执法落到实处。
(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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