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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26 16:23:3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2003]177号 【颁布时间】 2003.11.26 【实施时间】 2003.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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