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7)62号
【发布日期】2007.07.09
【实施日期】2007.07.09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局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建委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维护我市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56号)要求,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和城乡建筑工地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可能存在非法用工和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的其他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及城乡建筑工地等的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格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设部门要对城乡建筑工地非法用工、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恶意克扣及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机构要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涉及侵害出省务工农民的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等问题。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街道(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分阶段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市上成立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
全市专项行动分三阶段进行:2007年7月15日前为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期间为各区(市)县联合执法检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底为市上检查验收和各区(市)县处理善后、建章立制阶段。
要及时加强工作调度,特别是及时汇总和报告重点工作,各区(市)县每10天汇总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市政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市)县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7年8月23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
专项行动中,要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和工作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并组成联合督查组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街道(乡镇)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区(市)县特别是街道(乡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高街道(乡镇)的公共管理能力
各区(市)县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办案手段,各区(市)县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劳动保障工作所(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执法监察的覆盖范围,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公安、工商、国土、建设、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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