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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时间:2005-09-05 16:24:49

2005年9月5日

河北、云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近日,你们就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的赌资认定及《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适用效力问题相继请示我局。经研究,现综合电话答复如下:
一、行为人诱使他人参与赌博,约定由行为人本人直接参赌,他人与其共同承担输赢责任,在行为人故意输给其他参赌人后,要求被诱骗人承担还款责任,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赌博违法活动中既有赌资又有欠条的,“打欠条”属于《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所载金额经调查属实后可以认定为赌资。
三、对于《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的适用法律的规定,《通知》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通知》的规定办理;对于《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依照行为时的规定办理,但适用《通知》对违法行为人有利的,适用《通知》;对于在《通知》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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