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鉴于诉讼诈骗行为日益猖獗及其严重的危害性,一些专家认为,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诉讼诈骗行为难以定罪的情况下,对诉讼诈骗行为应单独设立相应罪名予以惩处,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诉讼定罪,其量刑应比一般的诈骗罪更重。
北京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张新宪认为,如果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是的扩张性解释,那么《批复》则对刑法作了限制性解释,并且进行了不当的限制。他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专家响应。北京市检察院王拓认为,机械的罪刑法定主义应转为机能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要不超出刑法文义,可以对文本进行弹性的解释。无论扩张解释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只要符合法律文本原意的,都应该肯定。
梁根林表示,罪刑法定主义并不排斥扩张解释。罪刑法定应该是刑法条文上对某一类犯罪的行为特征做一个类型化的描述,这种类型化尽可能具体明确,但是不可能做到完全与个案对号入座。对不属于刑法相对特别化、类型化的金融诈骗罪、等其他诈骗犯罪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要件的,并且可以通过合理解释的,原则上应该按照普通诈骗罪来定,这才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同时,一些专家表示,将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不加区分一概认定为犯罪,会给民事诉讼人带来巨大压力。对此,梁根林表示,如同法律上界定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一样,应当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区分不同情形,否则将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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