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2日 法发[2010]4号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二)可能判处被告人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四、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将本意见第三条所列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之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院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五、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议材料在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同时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准备,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七、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的发言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八、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或者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的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人民法院应当将讨论通过的决定文本及时送给人民检察院。
九、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应当保密。
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事宜由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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