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三罪”主体的区别。“三罪”中、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其他两个罪。这些人员虽然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因为法律无此特别规定。这一点,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就更加明确,这些人员挪用国家资金的,只能定,而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职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企业内部犯罪
#职务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2024/04/26 11:58
2024/04/24 14:17
2024/03/29 17:00
2024/03/27 09:00
2024/03/26 09:00
2024/03/20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