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需要以数额较大为条件。而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需要以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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