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是“复制”与“发行”。从最广的含义上,可以把复制理解为一切原作的“再现”,除原封不动的复制是一种再现外,翻译、改编、广播、录制等等,可以理解为是改换了体现原作的载体或表现方式的“再现”。但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都仅仅把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途径视为复制,而不把翻译、广播等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活动归人复制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对软件的复制也作了一种专门解释,即软件的复制是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但这种除外的规定,依《伯尔尼公约》却属于版权意义上的复制。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复制是不改变原作载体,或虽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制。这是最常见的复制。如对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的手抄、复写、静电复印、油印、照相翻拍及铅印、胶印等印刷出版,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翻录、翻拍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拷贝等,都属于复制。美术作品中的平面作品、地图、设计图等,也可以通过复印、翻拍等方式复制。第二种复制是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对口头作品及表演者的现场表演活动的录制等。对于口头作品,笔录、打字记录、录音、计算机人机对话等方式都可以复制。第三种复制是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主要是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摄影作品的制作而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制还会有新的方式、新的内容,是否将之归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有待于有关机关作出相应的解释。现在有些国家,把将一部文学作品输入计算机中的行为也认为是“复制”,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尚无规定。
    发行与出版紧密联系,“出版”中实际包含着发行,至少包含发行的一部分。只出版而不发行,出版就失去了意义。发行有许多不同形式,如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2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中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是“复制”与“发行”。从最广的含义上,可以把复制理解为一切原作的“再现”,除原封不动的复制是一种再现外,翻译、改编、广播、录制等等,可以理解为是改换了体现原作的载体或表现方式的“再现”。但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都仅仅把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途径视为复制,而不把翻译、广播等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活动归人复制活动。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对软件的复制也作了一种专门解释,即软件的复制是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但这种除外的规定,依《伯尔尼公约》却属于版权意义上的复制。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复制是不改变原作载体,或虽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制。这是最常见的复制。如对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的手抄、复写、静电复印、油印、照相翻拍及铅印、胶印等印刷出版,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翻录、翻拍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拷贝等,都属于复制。美术作品中的平面作品、地图、设计图等,也可以通过复印、翻拍等方式复制。第二种复制是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对口头作品及表演者的现场表演活动的录制等。对于口头作品,笔录、打字记录、录音、计算机人机对话等方式都可以复制。第三种复制是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主要是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摄影作品的制作而言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制还会有新的方式、新的内容,是否将之归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有待于有关机关作出相应的解释。现在有些国家,把将一部文学作品输入计算机中的行为也认为是“复制”,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尚无规定。
    发行与出版紧密联系,“出版”中实际包含着发行,至少包含发行的一部分。只出版而不发行,出版就失去了意义。发行有许多不同形式,如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2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中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