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并非所有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八种侵权行为,第46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并处行政处罚的七种侵权行为:(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罪名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法》第45条、46条共规定了十五种侵权形式,《》只将其中的四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即第46条规定的(2)、(3)、(5)、(7)项。除此四项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外,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情节再严重也不会构成犯罪。
2.“以营利为目的”是的主观构成要件,若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属一般的侵权行为。
3.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四项侵权行为,还必须要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已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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