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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与其他犯罪的正确区分

发布时间:2011-07-13

 1.本罪与《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后两者侵犯的客体分别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后二罪侵犯的对象分别是注册商标和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行为方式,后两者的行为方式都表现为“假冒”。(4)主观目的要求不同。前罪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后两者则没有此要求,可以具有营利目的,也可以不具有营利目的。
2.本罪与《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活动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后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毒害人们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淫秽物品,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3)犯罪的客观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三种选择性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五种选择性行为。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单就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行为而言,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因为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犯罪中,受害人除了遭受间接损失的著作权人以外,实际更重要的还是购买这种假美术作品的人。这种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除了是他人的知识产权外,实际上主要的还是公私财产权。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讲,他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制售假的美术作品而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意在给他人的著作权造成损害,他首先认识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首先是购买假作品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不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受损,从犯罪主观方面讲其更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因而将之按诈骗罪处理更为恰当些。从刑法理论上来讲,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对这种行为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论处。这种情况只是针对有美术作品问世且享有著作权的情况而言的。倘若行为人制作、出售的美术作品产生于现代版权制度之前,如制作、出售假冒历史上著名书法家颜、柳、欧、赵的书法作品,则因这些作品不享有版权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此情况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当然,从理论上讲,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构成犯罪时与诈骗罪仍可作如下区别:(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后者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后者为公私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仅限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情况,后者则可以是用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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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罪与《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后两者侵犯的客体分别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后二罪侵犯的对象分别是注册商标和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行为方式,后两者的行为方式都表现为“假冒”。(4)主观目的要求不同。前罪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后两者则没有此要求,可以具有营利目的,也可以不具有营利目的。
2.本罪与《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活动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后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毒害人们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淫秽物品,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3)犯罪的客观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三种选择性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五种选择性行为。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单就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行为而言,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因为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犯罪中,受害人除了遭受间接损失的著作权人以外,实际更重要的还是购买这种假美术作品的人。这种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除了是他人的知识产权外,实际上主要的还是公私财产权。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讲,他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制售假的美术作品而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意在给他人的著作权造成损害,他首先认识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首先是购买假作品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不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受损,从犯罪主观方面讲其更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因而将之按诈骗罪处理更为恰当些。从刑法理论上来讲,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对这种行为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论处。这种情况只是针对有美术作品问世且享有著作权的情况而言的。倘若行为人制作、出售的美术作品产生于现代版权制度之前,如制作、出售假冒历史上著名书法家颜、柳、欧、赵的书法作品,则因这些作品不享有版权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此情况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当然,从理论上讲,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构成犯罪时与诈骗罪仍可作如下区别:(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后者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后者为公私财物。(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仅限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情况,后者则可以是用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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