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一般情况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或者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但是,对于纳税人所偷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在l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以及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是否按偷税罪处理?这两种情况的危害程度达到犯罪自然不成问题,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两种情况的法定刑。有人认为,应该作出司法解释,将这两种情况包括进去。我们认为,从立法精神出发,从《刑法》的保护机能出发,对这两种情况显然是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按照偷税罪的第一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这样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对于第二种情况,应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出发来定罪量刑,即按偷税罪的第一量刑幅度处罚,不能按第二量刑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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