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典中均有、被告人的亲属、户主或者同居家属、甚至与行为人在类似配偶状态下共同生活的人等,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犯隐灭证据罪或贿赂等犯罪可获减免处罚的规定。这是因为基于亲属间的人情而实施的行为,期待可能性小,责任减少。这类似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但是,前一部分已经论及,本罪行为人妨害作证所采用的暴力、威胁等手段已使该妨害作证行为区别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刑法典中规定的单纯的隐灭证据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妨害公民的生活安宁,其社会危害性比单纯的隐灭证据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其他国家及台湾澳门地区的有关规定不能成为我国刑法对犯罪人近亲属减免处罚的支持理由。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构成本罪的,不具有法定减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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