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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局关于坚决依法严惩严重阻碍打假联合行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12-28 16:22:49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局关于坚决依法严惩严重阻碍打假联合行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监发[2000]248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0.12.2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厅(局)、公安厅(局):

  全国打假联合行动开展一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方密切联合,初步形成合力,捣毁制售假劣商品窝点1万多个,查获假劣商品货值18亿元,沉重打击了制售假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但也有个别地区发生了消极对待打假工作,干扰、阻挠甚至暴力抗拒打假工作的事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有关“凡在这次打假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都要一查到底,件件有交待,决不能对暴力抗拒执法者,内外勾结、保护制假售假者,制假售假害人的人逍遥法外”的批示精神,现就依法从快、从重惩处阻挠和暴力抗拒打假工作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打假行动中发生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无论涉及到什么人,公安机关都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组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二、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及参与制售假劣商品的违法违纪行为。案发地监察机关要做到三不放过: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和监察部有关通知精神,及时组织力量查清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做到不查清事实不放过;二是对消极对待打假执法工作、公然为制售假劣商品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直接组织制售假劣商品、参与殴打执法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做到责任不追究不放过;三是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不移送不放过。

  三、采取切实措施,快速做出反应。今后,凡是发生阻挠执法的案件,凡是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案的,案发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发挥省级打假办的协调联络组织职能,一要立即核查事实,迅速提出督查督办意见,迅即报告省政府严惩不贷;二要及时协调,经常联络,督促各有关部门抓紧落实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三要将情节复杂、性质恶劣,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迅速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即报国务院,重点督办。

  四、搞好行动预案,保证人员安全。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发挥省级打假办的协调联络组织职能,加强对重要联合打假行动的协调、联络和领导,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将案件主要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联合打假行动。行动前,要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周密部署,防止可能发生的群体性围阻事件。对在打假行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要积极参加重要打假联合行动。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发挥打假办的协调联络职能,协调联络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毁灭、转移犯罪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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