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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侵占罪是行为人将他人委托自己代管的财物,或者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出的他人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的“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的“代为保管”的内涵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代为保管”是建立在保管合同之上的保管关系,只有存在保管关系的财物才能说是“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窄,是把刑法与民法、合同法等实体法严谨关系割裂了,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侵占罪是在行为人严重违反民事义务而后上升为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对“代为保管”应作广义的解释。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倘若行为人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则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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