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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政权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11 15:47:10 浏览:106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职务侵占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自首、刑事和解、谅解

焦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是否适用不起诉

封面语:T公司员工L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384275元。张政权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L某可主动获取投案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经过充分辩护,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1年5月,L某1(另案处理)、L某在武汉市某公司分别担任工程部主管、工程专员期间,利用负责与物流供应商结算运输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运输结算单据的方式虚增运输费用,将虚增的运输费用占为已有,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 384275元。2023年2月8日,L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L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L某向武汉市某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武汉某公司对L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3年3月15日,L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8月30日,武汉市某区检察院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过程

L某在武汉市某公司担任工程专员期间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被公司发觉。律师接受委托后,向L某深入了解侵占资金的具体细节,普及涉嫌刑事罪名的法律知识,主动带L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罚。在办案过程中,联系L某家属主动退赃退赔,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企业的完全谅解。同时,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进展,根据案情进展向办案机关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不起诉申请书。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L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L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较大,刑期属于3年以下,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具备适用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条件;L某具有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企业完全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L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L某家庭极为特殊和困难,家中有患严重心脏病老人、上学女儿,赡养抚养义务较重。请求检察院对L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 L某能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始终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及同案犯情况,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2. L某的犯罪数额为384275元,仅属于数额较大,刑期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属于自首,具备适用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条件。
  3. L某已经与被害人武汉某公司达成刑事和解,且倾尽全家之力卖了名下唯一一套房屋用于做出赔偿40万元,积极、超额弥补被害人损失,获得完全谅解且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处罚,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已经消除,具有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适用不起诉。因L某取保在外期间遵纪守法,也确实再无必要进行羁押,不起诉会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L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检察机关给予的处罚。
  5. 目前L某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岳母已经被协和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正在接受化疗,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两位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容乐观,且孩子尚且年幼,需要得到父亲的教育。因举家退赔40万,导致家庭医疗支出发生巨大困难,L某取保候审期间已经积极就业,尽最大努力补贴家用、为二老治病,L某诚恳地希望贵院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承担家庭责任,给其一个留在父母身边尽孝的机会。

 

、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L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获得不起诉结果的关键在于带领当事人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取得自首情节。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并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寻找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同时,劝导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企业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企业的谅解,为被告人争取从轻的处罚情节。结合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被害企业完全谅解等情节,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多次沟通,力求使办案机关认定李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并对李某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了不起诉的良好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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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政权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11 15:47:10 浏览:1065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职务侵占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自首、刑事和解、谅解

焦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是否适用不起诉

封面语:T公司员工L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384275元。张政权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L某可主动获取投案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经过充分辩护,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1年5月,L某1(另案处理)、L某在武汉市某公司分别担任工程部主管、工程专员期间,利用负责与物流供应商结算运输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运输结算单据的方式虚增运输费用,将虚增的运输费用占为已有,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 384275元。2023年2月8日,L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L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L某向武汉市某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武汉某公司对L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3年3月15日,L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8月30日,武汉市某区检察院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过程

L某在武汉市某公司担任工程专员期间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被公司发觉。律师接受委托后,向L某深入了解侵占资金的具体细节,普及涉嫌刑事罪名的法律知识,主动带L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罚。在办案过程中,联系L某家属主动退赃退赔,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企业的完全谅解。同时,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进展,根据案情进展向办案机关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不起诉申请书。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L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L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较大,刑期属于3年以下,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具备适用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条件;L某具有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企业完全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L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L某家庭极为特殊和困难,家中有患严重心脏病老人、上学女儿,赡养抚养义务较重。请求检察院对L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 L某能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始终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及同案犯情况,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2. L某的犯罪数额为384275元,仅属于数额较大,刑期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属于自首,具备适用不起诉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条件。
  3. L某已经与被害人武汉某公司达成刑事和解,且倾尽全家之力卖了名下唯一一套房屋用于做出赔偿40万元,积极、超额弥补被害人损失,获得完全谅解且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处罚,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已经消除,具有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适用不起诉。因L某取保在外期间遵纪守法,也确实再无必要进行羁押,不起诉会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L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检察机关给予的处罚。
  5. 目前L某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岳母已经被协和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正在接受化疗,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两位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容乐观,且孩子尚且年幼,需要得到父亲的教育。因举家退赔40万,导致家庭医疗支出发生巨大困难,L某取保候审期间已经积极就业,尽最大努力补贴家用、为二老治病,L某诚恳地希望贵院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承担家庭责任,给其一个留在父母身边尽孝的机会。

 

、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L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获得不起诉结果的关键在于带领当事人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取得自首情节。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并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寻找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同时,劝导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企业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企业的谅解,为被告人争取从轻的处罚情节。结合自首、全额退赃退赔、被害企业完全谅解等情节,承办律师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多次沟通,力求使办案机关认定李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并对李某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了不起诉的良好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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