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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无罪案例:二审发回重审,职务侵占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4-01-15 08:48:51 浏览:137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号

被告人L某某一审以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串通投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二审发回重审后,职务侵占获无罪保险诈骗罪刑期减为三年六个月罚金减为13万元。

 

一、二审介入,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家属找到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为L某某做二审辩护。沈心宇律师经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L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有误,L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保险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的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卷多达170余册,沈心宇律师经细致阅卷,抽丝剥茧,针对L某某所涉三个罪名形成阅卷笔录160余页。

在本案二审辩护过程中,沈心宇律师多次调查取证,分5次共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1500余页。

由于本案二审未开庭,沈心宇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一、根据原审证据及辩护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充分证明L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原审法院未对L某某涉保险诈骗罪和串通投标罪适用认罪认罚,导致量刑不当;三、原审判决对L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主从犯地位的认定有误;四、原审判决对L某某涉串通投标的犯罪主体认定有误,即使认定构罪,也属于单位犯罪;五、L某某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对L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L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重审改判L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保险诈骗罪由原判五年刑期减为三年六个月

本案重审阶段,沈心宇律师再次接受L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L某某重审阶段的辩护人。经多次与公诉机关深入沟通、会见L某某、重新梳理案件细节、就关键问题询问证人并形成询问笔录,庭前向承办法院和检察院提交证据39份。就L某某所涉三个罪名进行类案检索,并形成近400页的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法院。

庭审中,沈心宇律师坚持对L某某所涉职务侵占罪做无罪辩护,一是A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基于B公司就案涉土方工程的真实施工行为,L某某任职期间签批的该笔款项有正当合法依据,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案涉土方工程是早于其他工程项目施工的,土方施工时不可能挂靠总承包商某公司;三是总包合同中包括了土方工程,根据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土方工程是最早施工项目,是B公司垫资施工,根据进度,土方工程款应早于其他总包合同内工程款支付;四是案涉小区一、二、三期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均包含土方工程,施工款均单独支付,独立于总包合同单独结算,最终在审计结算时再予以扣减;五是A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土方工程款,在案证据和补充侦查的证据均无法证实总工程款中包含土方工程款,不存在重复支付。且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审计,审计时结算款项必然会扣除已支付的土方工程款,占有的事实不能成立。对于L某某所涉保险诈骗罪,沈心宇律师从“交强险赔偿金不应计入保险诈骗数额”“L某某在保险诈骗案中系从犯,原判决未对Z某与L某某主从犯的地位进行区分,导致对L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不当”两个角度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XX万元公司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保险诈骗金额XX元为数额巨大的情节...认定为数额较大为宜”。

 

判决结果:对L某某所涉职务侵占终获无罪,保险诈骗罪从原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为三年六个月,总合刑期由八年减为四年六个月,罚金由23万元减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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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二审发回重审,职务侵占获无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2号

被告人L某某一审以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串通投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二审发回重审后,职务侵占获无罪保险诈骗罪刑期减为三年六个月罚金减为13万元。

 

一、二审介入,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家属找到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为L某某做二审辩护。沈心宇律师经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L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有误,L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保险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的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卷多达170余册,沈心宇律师经细致阅卷,抽丝剥茧,针对L某某所涉三个罪名形成阅卷笔录160余页。

在本案二审辩护过程中,沈心宇律师多次调查取证,分5次共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1500余页。

由于本案二审未开庭,沈心宇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一、根据原审证据及辩护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充分证明L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原审法院未对L某某涉保险诈骗罪和串通投标罪适用认罪认罚,导致量刑不当;三、原审判决对L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主从犯地位的认定有误;四、原审判决对L某某涉串通投标的犯罪主体认定有误,即使认定构罪,也属于单位犯罪;五、L某某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对L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L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重审改判L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保险诈骗罪由原判五年刑期减为三年六个月

本案重审阶段,沈心宇律师再次接受L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L某某重审阶段的辩护人。经多次与公诉机关深入沟通、会见L某某、重新梳理案件细节、就关键问题询问证人并形成询问笔录,庭前向承办法院和检察院提交证据39份。就L某某所涉三个罪名进行类案检索,并形成近400页的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法院。

庭审中,沈心宇律师坚持对L某某所涉职务侵占罪做无罪辩护,一是A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基于B公司就案涉土方工程的真实施工行为,L某某任职期间签批的该笔款项有正当合法依据,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案涉土方工程是早于其他工程项目施工的,土方施工时不可能挂靠总承包商某公司;三是总包合同中包括了土方工程,根据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土方工程是最早施工项目,是B公司垫资施工,根据进度,土方工程款应早于其他总包合同内工程款支付;四是案涉小区一、二、三期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均包含土方工程,施工款均单独支付,独立于总包合同单独结算,最终在审计结算时再予以扣减;五是A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土方工程款,在案证据和补充侦查的证据均无法证实总工程款中包含土方工程款,不存在重复支付。且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审计,审计时结算款项必然会扣除已支付的土方工程款,占有的事实不能成立。对于L某某所涉保险诈骗罪,沈心宇律师从“交强险赔偿金不应计入保险诈骗数额”“L某某在保险诈骗案中系从犯,原判决未对Z某与L某某主从犯的地位进行区分,导致对L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不当”两个角度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XX万元公司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保险诈骗金额XX元为数额巨大的情节...认定为数额较大为宜”。

 

判决结果:对L某某所涉职务侵占终获无罪,保险诈骗罪从原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为三年六个月,总合刑期由八年减为四年六个月,罚金由23万元减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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