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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他人财物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他人财物”是指私人财物还是公私财物,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他人财物”应理解为不属于行为人自己所有的财物,即包括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财物,不是单指私人财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个人依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保管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现象较为普遍,像这种依据合同法、民法有关规定而产生的保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而受委托的保管关系是建立于上下级关系之间,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区别。如个体经营者在租赁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时,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出卖,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这种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认定为侵占罪。再如,拾得遗忘物、埋藏物其中可能包括国家或集体的财物,如果侵占罪对象不包括公共财物,那么侵占上述财物就无法定罪,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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