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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或决策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或决策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或策划者。作为单位犯罪决策人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决定犯罪后利用领导权指使具体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人员去实现犯罪计划。二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有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但仍然要负领导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执行本单位或者本行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有关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另一种是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表现为已经有所发现或者有所意识本单位正在进行犯罪行为,但既不制止,也不过问,听之任之,事后亦不追究,使单位犯罪在其不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1)有的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2)有的认为主要指董事长、厂长、经理等;(3)笔者认为,第二和第三种观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定范围太狭窄,不利于打击单位犯罪,所以,我们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这基本符合我国的情况。同时,我们对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作机械的、片面的理解。首先,所谓直接负责,是指对本单位或所属部门负有直接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都负有责任——无论这些经营活动与业务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其次,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约束本单位遵守国家法纪是其应尽的职责,放弃这种职责而使单位犯罪畅行无阻当然应负失职的责任。因此,我们不能将直接负责简单地理解为决策、决定和策划,而要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其作全面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追究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当复杂,一般难以从中区分出真正的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如多我人共同商议,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就单位犯罪行为请示了不同的领导。主管领导决定,上级领导批准或默许以及多名领导均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等。对此,需要我们采取审慎的态度,既要严格按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主管责任,同时又要避免出现承担刑事责任上的团体主体,更要防止株连无辜、罪及无罪的人员。所以,在责任比较分散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程度,特别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犯罪,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承担罪责;三是排除那些与单位犯罪只有一般联系,但不起主管或决定作用,也不属于玩忽职守和放任单位犯罪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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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或决策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或决策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或策划者。作为单位犯罪决策人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决定犯罪后利用领导权指使具体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人员去实现犯罪计划。二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有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但仍然要负领导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执行本单位或者本行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有关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另一种是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表现为已经有所发现或者有所意识本单位正在进行犯罪行为,但既不制止,也不过问,听之任之,事后亦不追究,使单位犯罪在其不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1)有的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2)有的认为主要指董事长、厂长、经理等;(3)笔者认为,第二和第三种观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定范围太狭窄,不利于打击单位犯罪,所以,我们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这基本符合我国的情况。同时,我们对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作机械的、片面的理解。首先,所谓直接负责,是指对本单位或所属部门负有直接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都负有责任——无论这些经营活动与业务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其次,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约束本单位遵守国家法纪是其应尽的职责,放弃这种职责而使单位犯罪畅行无阻当然应负失职的责任。因此,我们不能将直接负责简单地理解为决策、决定和策划,而要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其作全面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追究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当复杂,一般难以从中区分出真正的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如多我人共同商议,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就单位犯罪行为请示了不同的领导。主管领导决定,上级领导批准或默许以及多名领导均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等。对此,需要我们采取审慎的态度,既要严格按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主管责任,同时又要避免出现承担刑事责任上的团体主体,更要防止株连无辜、罪及无罪的人员。所以,在责任比较分散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程度,特别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犯罪,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承担罪责;三是排除那些与单位犯罪只有一般联系,但不起主管或决定作用,也不属于玩忽职守和放任单位犯罪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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