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1.0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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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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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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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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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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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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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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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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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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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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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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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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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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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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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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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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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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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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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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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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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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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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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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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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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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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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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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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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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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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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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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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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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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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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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具金融凭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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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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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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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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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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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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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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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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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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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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