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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对象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照《刑法》第91打的规定,如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是作为公共财产对待的。同时还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
  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构成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
  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如国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将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分别见《刑法》第183条第2款和271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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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构成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
  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如国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将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分别见《刑法》第183条第2款和271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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