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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