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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9-05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案件较为常见,情况也比较复杂,往往引发在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间如何定性问题的争议。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这对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共同贪污、职务侵占罪的具体定性问题作了规范。该司法解释确定了三个原则:

    第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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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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