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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5 16:23:36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刑申字[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9.05
【实施时间】 2007.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和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派出检察院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应当将申诉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移送作出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三)对于反映违法扣押当事人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误以及不服刑罚执行变更决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应当受理和办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审查或者复查结果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将审查或者复查情况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需要进行提审服刑人员等调查活动的,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三、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审查或者复查结果后,应当及时答复申诉人。
  四、本通知下发前派出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由派出检察院办结。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服刑人员申诉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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