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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办案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5 16:25:21

2011年3月15日 高检发诉字[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六个月,重大复杂的是十个月;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死刑案件的期限是三个月。但近些年实践表明,该《意见》规定的期限偏长,影响了抗诉效果,需要加以调整。为此,通知如下:
一、提请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自法院作出裁判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需要复核主要证据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上级检察院审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原则上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一个半月以内作出决定;需要复核主要证据或者侦查卷宗在15册以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可以再延长半个月。
三、可能属于冤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再自行缩短本地办案期限;对原判死缓抗诉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要抓紧办理,原则上不得延长期限。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本院公诉、综合和检委会秘书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切实缩短案件上会讨论和文件寄送流转周期;要通过沟通协调、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督促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和调阅案件卷宗。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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