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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