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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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B、强行索取财物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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