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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05-19 16:25:24

准确适用刑罚手段 依法惩治醉驾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于5月17日下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俊杰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等案件的宣判,媒体和社会各界对醉驾入刑问题更为关注。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对于各地近期相继判处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评价?

答:5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继判处了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前一时期采取了严查酒后驾车、将醉驾入罪等有力措施,现在不仅醉酒驾车现象有所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也随之减少。这表明,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醉驾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通知,对依法追究“醉驾”刑事责任问题提出要求,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醉酒驾车是一个时期以来常见多发的严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正式施行前的准备阶段,有关方面即建议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驾行为在内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5月1日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向我院反映,亟须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今年5月5日及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据通知要求,陆续报来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将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得到准确、严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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