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03-01 16:22:5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