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第384条规定的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