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人发[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01.29
【实施日期】2003.01.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进口” 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从2003年开始,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录用(简称省级统一考试录用,下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原则
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有计划地进行。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一律实行职位竞争考试,所有拟招考职位均应向社会公开。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
人事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内容,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试、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试录用工作。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试、体检以及考核等工作,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程序
省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地(市)(含副省级市,下同)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地(市)所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经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同意后汇总上述两类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
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布职位的要求,共同负责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人员资格审查;地(市)人事、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报考地(市)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人员的资格审查。
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划定。按照一定比例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进行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试及体检、考核。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用人单位从考试、测试、体检和考核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提出拟录用名单。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录用的,报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地(市)所属监狱劳教单位录用的,由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批,并将录用人员名单向省级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加强对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监督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考试录用政策、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体检标准、合格分数线、考生成绩、录用程序和录用纪律等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实行公示制,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制定。
对不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编制员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录用的人员,录用主管机关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的人员,责令其按程序重新办理;对非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和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擅自录用的人员,工资部门不予核定工资,司法行政机关不承认其人民警察身份,不予评授警衔,并坚决予以清退。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人事部
司法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