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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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注意: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如果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
因此,应该认定为共同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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