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通[1987]1号
【发布日期】1987.03.26
【实施日期】1987.03.2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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